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以财政高质量发展服务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根据《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进一步优化了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方式,更加注重发挥财政科研为中心工作服务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调查研究财政改革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现就2023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下称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课题申报条件
本年度课题接受全省财政系统和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符合条件的课题组申报,鼓励开展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的政策研究和对策研究,鼓励财政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研究人员组成联合课题组申报。
(一)课题组应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必须围绕课题开展调研,并能独立完成课题。
(二)课题组负责人应具有经济类管理类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课题组负责人应是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立项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且不得存在往年省财政科研课题未完成的情况。每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并须确定一名联络人。
(三)课题组成员应具备扎实的财经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且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省财政科研课题。
二、课题研究选题
本年度课题包含6大选题方向、共20个选题题目(详见附件1)。申报课题组应围绕选题方向,立足财政工作实际,结合自身研究方向,从中选取具体题目申报。
三、立项申报要求
本年度课题立项申报须于2023年5月11日前完成《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详见附件2)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至社科部邮箱skxm@szu.edu.cn,无需提交纸质版材料。
(一)课题研究应提高站位,紧密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课题研究。
(二)课题研究思路应坚持系统思维,结合当前财政经济中心工作内容,紧密围绕各选题方向下的选题题目,找准难点、聚焦重点开展研究。
(三)课题研究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应用型研究导向,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对策研究。
(四)课题研究应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始终,深入开展实地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
四、中期管理要求
本年度课题须在2023年5月至8月完成研究。
(一)课题组在申请结项前1个月应先将研究报告精简版(不超过5000字,其中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需占50%以上篇幅)按要求提交省财政科研所转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将作为课题结项的一项参考因素。本年度课题研究报告精简版提交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前。
(二)课题组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与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否则省财政厅(省财政科研所)有权拒绝对有关课题进行验收。
五、结项验收要求
(一)课题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结项材料提交省财政科研所。结项材料包括《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结项申请书》(详见附件3)、研究报告和查重报告。本年度课题结项材料提交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前。
(二)结项评审组将对照课题组《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所阐述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内容及拟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内容,对课题研究报告的调研扎实度、对策启发度和课题成熟度等方面(详见附件4)从严进行评审,质量达不到结项标准的课题将不予通过验收。
六、课题激励措施
(一)突出结果导向,根据课题质量,按“一等、二等、三等”的等次,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适当激励。
(二)鼓励深入研究,择优推荐获评等次课题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进入广东省财政科研专家库,优先承担课题。
七、立项相关程序
(一)申报课题组确定选题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由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成PDF文档,以“课题名称+课题组所在单位”为文件名,于2023年5月16日前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无需提交纸质版)。
(二)立项申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上述立项申报要求,组织专家和省财政厅业务处室进行立项评审。
(三)立项名单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立项通知(电子版)至各立项课题组。
八、联系方式
深圳大学社科部联系人:白丽君 联系电话:26532359 电子邮箱:skxm@szu.edu.cn
广东省财政科研所联系人:郑德琳 联系电话:020-83170625
附件:1.2023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选题
2.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
3.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结项申请书
4.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结项验收评审表
社会科学部
2023年4月27日
通知具体详情请查看省财政厅网页http://czt.gd.gov.cn/tzgg/content/post_4171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