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03月26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79号)规定,全国社科规划办对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的2011年以前立项项目作终止处理,该项目已拨剩余经费须在30日内退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户名: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开户银行:北京工行西四支行,账号:0200002809014461589,联行号:102100000281),并按要求填写《国家社科基金撤销(终止)项目退回已拨剩余经费回执》,复印件寄至省规划办,原件以邮政快递方式寄至全国社科规划办(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5号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处,邮编100806)。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87号)规定,为提高项目完成效率,从2018年开始,全国社科规划办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的清理力度。具体安排如下:2012年立项的项目清理期限为2018920日,2013年立项的项目清理期限为2019521日,2014年立项的项目清理期限为20191221日。各项目责任人必在相应日期之前将结项材料报送至社科部。个别难度较大的基础研究项目可以在清理期限之前申请延期,但要如实说明延期原因、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发表情况等,并承诺完成时间。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延期申请的项目,省规划办一律不再受理结项,将统一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做终止处理,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请各位项目负责人按期提交结项材料。今后规划办将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督促检查,请项目承担者发扬优良学风,认真对待课题研究,按计划时间结题,并争取拿出高质量成果。

 

社科部联系人:王占军  26537588

 

社会科学部

2018-3-26